在正式的机关公文写作中,函件的结束语部分是体现语言严谨性和格式规范的重要环节。对于常见的结束语如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,是否需要在其后添加句号,一直是不少撰写者关注的问题。
从公文写作的标准来看,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作为结束语,其作用在于明确表示函件正文内容的终结,并提示收件方注意后续可能附带的内容(如附件)或无需进一步回复的情况。因此,这类词语本身具有独立的完整性,无需额外添加标点符号来强调其结束的意义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部分公文格式规范建议在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后加上句号,以使整体结构更加清晰。
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分析,句号的使用可以避免歧义,尤其是在函件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涉及多层意思表达的情况下。例如,当函件末尾包含多个并列信息时,句号能够帮助读者快速定位各部分内容的界限,从而提高阅读效率。
不过,值得注意的是,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存在细微差异。有些地方倾向于省略句号,认为保持简洁更能体现公文的高效性;而另一些场合则主张保留句号,以便更好地符合现代汉语书写习惯。因此,在具体应用时,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处理。
综上所述,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后的标点符号并非绝对统一的规定,但遵循所在机构的惯例是最稳妥的选择。同时,无论是否添加句号,都应确保整个函件的语言表达准确无误、条理分明,从而实现公文应有的权威性和专业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