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现行的《宪法》框架下,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保障。然而,在探讨这些具体条款时,我们也会注意到一些并非由《宪法》明确列举的权利或自由。例如,《宪法》并未直接规定“公民的人格”这一表述本身,但并不意味着人格尊严不受保护。
我国《宪法》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,这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根本性确认。尽管“人格”一词未被单独列出,但其内涵已被包含在更广泛的权利保护之中。此外,《宪法》还通过其他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言论自由、宗教信仰自由、劳动权、受教育权等多项基本权利。
因此,当我们审视《宪法》所涵盖的内容时,需要从整体上去理解它对于人权的保障体系。同时,这也提醒我们在实际生活中,不仅要关注《宪法》明文列举的具体权利,也要深刻领会其背后的精神实质——即国家对每一位公民权益的尊重与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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