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,尤其是在正式的行政文书、通知、函件等文件中,“此函”和“此复”是常见的结束语。它们通常用于表达对收文单位的告知或答复,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正式性。然而,在实际写作过程中,很多人对于这两个词后面是否需要加标点符号存在疑问,尤其是在使用中文标点时,容易出现格式不统一的问题。
首先,我们来明确一下“此函”和“此复”的基本含义。“此函”多用于发函单位向对方发出公文时的结束语,表示“特此函告”;而“此复”则多用于回复对方来函时的结束语,意为“特此回复”。两者都是公文结尾常用的礼貌用语,但它们的使用场景有所不同。
关于是否需要加标点符号的问题,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公文中的标点符号应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进行使用。一般来说,公文中的结束语如“此函”“此复”后是否需要加句号,主要取决于具体语境和行文风格。
在正式的公文中,通常会在“此函”“此复”之后加上句号,以示语义完整、结构清晰。例如:
- 此函。
- 此复。
这种写法较为常见,也符合现代汉语的书面表达习惯。不过,在一些较为传统的公文格式中,也可能省略句号,直接以空格或换行结束。这种做法虽然在某些场合下被接受,但在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正式文件中,建议还是加上句号,以确保格式统一、规范。
此外,还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出现在段落中间,而不是作为整段的结束语,那么其后的标点符号应根据上下文灵活处理。例如:
- 请贵单位协助办理相关事宜,此函。
- 有关事项已按要求处理完毕,此复。
在这种情况下,句号的使用依然是合适的。
总的来说,公文结尾处使用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时,加上句号是一种更为规范、严谨的做法。当然,具体的格式要求也可能因单位、地区或行业而异,因此在实际操作中,最好参照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最后提醒一点,公文写作讲究准确、简洁、庄重,标点符号的使用虽看似细微,却直接影响到整体的规范性和专业性。因此,在撰写公文时,即使是小小的标点符号,也应当认真对待,避免因小失大。